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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分標準

(一).勞作教育課程全程參與且無怠惰情形者基本分為70分,表現優
良者酌予加分,最高為100分。

(二).勞作教育課程成績以60分為及格(通過),成績不及格(不通
過)者須重修,勞作教育課程成績必須全部及格方准畢業。實
際所得分數存於成績資料庫,學生成績單則以通過及不通過呈
現。

(三).勞作教育課程之督導與考評,由小組長填報之「勞作教育課程
評分表」為主要依據,各項評分表格由生輔組統一印發使用並
彙整之。

(四).因故不能出席勞作教育課程者,必須辦理請假手續,並擇期補
實施(公假、喪假:免補實施)。

(五).勞作教育課程之優劣,得視情節增減勞作教育課程學期總成績
若干分數,標準如下:

1.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任意缺席者為曠課;曠課一節扣勞作
教育課程學期總成績3分,得累計。

2. 勞作教育課程每節次經評定為不合格者,扣2分。

3. 凡請假核准者應擇期補課否則依前項標準扣3分。

4. 曠課或不合格於事後補實施者,每節次以2分加計,得累計。

5. 遲到者,每次扣1分;遲到20分鐘(含以上)者,以曠課計,
每次扣3分。

6. 每次勞作教育課程表現優良者加1分,最高以加3分為限。

7. 一學期全勤者(無遲到、請假、曠課紀錄者)加總成績8分。

8. 凡請假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補修,致勞作教育課程成績不及格
者,須重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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